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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玖精密: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更新时间  2024-05-18 17:33 阅读

  台玖精密: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原标题:台玖精密: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证券代码:874029 证券简称:台玖精密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8层、B座18层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浙江台玖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前,全体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推举了计票员和监票员,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1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1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1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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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18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