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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源精密(83078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5月 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 4月 2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4-022)。
2024年 5月 13日上午 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作晶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2024年 5月 1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 5月 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在汇总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对投票结果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3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关于
<补充确认 2023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孙作晶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